重庆交通大学航运与船舶工程学院学生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审核人:  来源:   时间:2017年09月05日 00:0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与管理工作,推进学生干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和服务意识浓的学生干部队伍,结合航运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指在学院各级党团组织、学生会组织、班级组织、社团组织及其他正式学生组织中担任一定管理服务职务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院团学工作和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完善的骨干力量,在组织、引导、服务青年学生和维护青年学生权益中起着骨干与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坚持党委领导、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师生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管理工作在学院党政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办公室、院团委学生会进行统一管理。坚持归口管理与“谁使用、谁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数配备

第六条 学院学生干部岗位按照“精简机构、锻炼干部、服务学生、方便高效”的原则进行设置。

(一)共青团组织中的学生干部岗位设置

团总支设学生副书记1-3人,团总支组织部、宣传部、科创部、社会实践部、纪检部等部门设部长1人,副部长1-3人。

团支部(包括班级团支部)委员会一般由4人组成,设支部书记1人,设组织委员、宣教委员、纪检委员等各1人。

(二)学生会组织中的学生干部设置

学院学生分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下设的秘书处、学习部、自律部、半军管部、安全教育部、文艺部、体育部、心理健康部、对外联络部、社团工作部、青年志愿者工作部等部门设部长1人,副部长1-2人。

(三)班级组织中的学生干部设置

班委会设班长、副班长、生劳委员、学习委员、安全委员、文娱委员、体育委员、心理委员等各1人。

(四)学生社团组织中的学生干部设置

各学生社团设会长1名,副会长1-2名。各学生社团下设部门由各学生社团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分管团总支、院团委审核、校社团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

(五)学生党组织中的学生干部由学院学生工作管理部门按党务干部选任规定选任。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和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学校和学院党政的决议和学院团委、学生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模范履行学生的各项义务,严格遵守学院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等处理记录。

(二)具有胜任本职位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团结心、事业心、责任感、服务意识、团队意识和奉献精神。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高年级学生担任学生干部需上一学年度综合测评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60%以内。

(四)具有扎实的作风和较高的威信,朝气蓬勃又脚踏实地,求真务实而勇于创新,热心为青年学生服务,自觉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

(五)新任的团总支学生副书记、学生分会正副主席、团委学生会各部正副部长、学生社团会长,具有半年以上团学工作或拟竞选岗位前一级职务工作经历的优先考虑。

(六)学生党团干部应符合《党章》《团章》相关规定要求。

(七)其他学生干部由学生干部管理部门规定任职资格。

第四章 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第九条 各级团学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9月或3月集中开展学生干部的纳新和换届工作。

第十条 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可采取个人自荐、他人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 竞争选拔。学院逐步推行公推直选、竞争上岗、民主选举的方式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团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1-2年,由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可由团员、学生直接选举团总支副书记、学生分会正副主席及各部正副部长,也可由他人推荐提名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确定人选。各学生干部直接管理部门根据事先制定的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学生干部人选。

第十三条 公示任职。学生干部按下列规定任职:

院团总支副书记及团总支其他干部,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班级团支部书记、副书记、团支部委员,班长、副班长、班委会委员公开初步选举产生后,任职前面向学院全体师生公示3-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团总支审核,报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正式下发任职文件。其中,团总支副书记、学生分会主席、副主席,团总支副书记报校团委审批,学生分会主席、副主席报党委学工部、校团委、校学生会备案。

以上学生干部均实行2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正式任职。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享有以下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院系、社区等的管理。

(二)向学院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要求、建议和意见,并获得答复。

(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完善(监督)活动。

(四)参与任职期间的干部考核,并在任职结束后获得客观公正评价;任职期间根据考核情况,获得综合测评相应加分。

(五)其他规定的学生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传达贯彻学校、院系、社区的决定和要求。

(二)及时向院系、社区反映学生的思想动态、要求、建议和意见,并在获取答复后,及时准确地反馈广大学生。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高水平地开展工作。

(四)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行为规范等各方面以身作则,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五)其他规定的学生依法履行的各项义务。

第六章 培养、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 各级学生干部管理部门采取集中培训、岗位锻炼、以会代训、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干部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的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接受学院党政和上级团学组织的双重领导,由学院团学组织具体指导和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

(一)考核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职考核、注重实绩、师生公认”的原则。

(二)考核办法:学生干部的考核实行届满考核和学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届满考核是对学生干部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情况,及任期内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的考核。届满考核表放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期考核由各级团学组织根据平时工作记录,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作为届满考核依据。

院系、班级学生干部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团总支进行考核,并征求院系、社区老师和学生的测评意见。

(四)考核结果: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优秀比例占学生干部总数的20%。

(五)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学生学年鉴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及各项先进个人(集体)评比、奖学金评比、研究生推免、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推优入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加分等的重要依据。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先在学院考核为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院和学校纪律,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群众反映不好并核查属实的学生干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劝退、撤销职务等处理。

第二十条 实行学生干部免职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所担任学生干部职务:

(一)因工作发生变动,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法规制裁的;违反学院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受到学院和学校纪律处分的;违反学生组织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工作能力差不能胜任工作或考核“不称职”的;未恪尽职守,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在学生中威信低,不能起表率作用的;由于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的。

(四)学生干部因社会工作等原因,影响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学年度德智体综合测评在同年级专业60%以后的,认定已经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

(五)本人自愿辞职经批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级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航运与船舶工程学院团委学生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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