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航运与船舶工程学院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依据重庆交通大学《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交大[2021]16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院实行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制,经审核合格的导师获得相应年度的硕士生招生资格。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应遵循有利于学院学科建设发展,有利于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培养高层次人才,有利于构建水平高、结构优、责任强的硕士生导师队伍的原则,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三条原则上学院根据学校要求每年开展一次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
第二章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申请
第四条拟招收硕士生的教师均须申请参加相应年度的招生资格审核,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一)我校原已聘任在岗的硕士生导师;
(二)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本校全职在岗人员;
(三)具有博士学位,科研能力突出的本校全职在岗优秀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四)因学科发展需要,由学校或学院聘请的校外导师。
第五条申请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
(二)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立德树人。恪守学术道德,能正确行使导师权力,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注重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
(三)年龄要求:截止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原则上应该能够带完一届研究生。年龄在45岁以下的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四)能够承担研究生的教学或指导任务。
第六条学术成果、科研项目及经费等申请附加条件
(一)校内导师需要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近三年科研项目累计到账经费不低于5万。
2.近三年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3.申请招生资格当年账面剩余经费不低于5万。
(二)校外导师需要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2.近三年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一项。
(三)校内、外导师申请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近三年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学校科研成果认定办法规定的B2级别学术论文两篇。
2.发表SCIE或EI收录论文一篇。
第七条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人员填写《重庆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应的科研成果及证明材料到学院审核。
第三章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审核及认定
第八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依据本细则,结合申请人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科研条件、学术水平和培养质量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应到委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者视为通过。
第九条评审结果由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再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
第十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经过上述评审程序,由学院公示后上报研究生院直接认定其硕士生招生资格:
(一)已获申报学科同年博士生招生资格者;
(二)新增硕士点的第一学术带头人(三年内);
(三)正在主持学校认定的B级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
(四)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第1)(三年内);
(五)近三年有1篇ESI高被引论文、SCI一区、SSCI一区收录论文或《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上登载的学术论文(须是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被列入到国际知名学术机构发布的中国高被引学者榜单;
(六)我校特聘教授。
第四章 硕士生导师的岗位管理
第十一条硕士生副导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由硕士生导师提名推荐,报学院审批。
第十二条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暂停和取消
硕士生导师在聘期内出现下列问题之一,学院将上报学校,由学校视其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罚:
(一)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被确定为存在问题或不合格学位论文作者的导师,暂停招生不少于2年。
(二)因导师未能履行职责,导致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或违法乱纪行为,暂停招生1~2年。
(三)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科研学术指导过程中有严重失职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暂停直至取消招生资格。
(四)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一年内出现两篇及以上或者连续两年出现有学位论文盲审未通过情况的,减少招生名额直至暂停招生。如盲评结果存在学术争议的,可提交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复核认定。
(五)新获得硕士生招生资格者,未参加过研究生导师岗前培训的,将取消当年硕士生招生资格。
第十三条被取消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者,其指导的硕士生由学院指派本学科其他硕士生导师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原则上已退休的硕士生导师不再招收硕士生。硕士生导师退休时所指导的硕士生若未毕业,可继续指导直至学生毕业,也可由学院根据情况更换导师。
第十五条硕士生导师调离我校的,原则上从办理调离手续即日起停止招生。调离者可指导原有的硕士生直至毕业。调离后不再兼任硕士生导师的,其指导的硕士生由学院指派本学科其他硕士生导师进行指导。
第十六条硕士生招生指标
(一)首次招生的硕士生导师当年限招1名;未完整指导过一届硕士生的导师每年不超过2名;其余的硕士生导师原则上每年最多招收5名。
(二)每名硕士生导师指导的在读硕士生总数一般不超过15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申请人填写材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责任,直至取消其硕士生招生资格。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之处,依据重庆交通大学《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交大[2021]165号)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